最近有个叫赵C的兄弟很烦恼,因为被硕大无比的行政机关勒令改名,一个名叫马未都的所谓名人大捧臭脚,高喊名字就该用规范汉字。
马老兄的话说的不错,可惜不能用作因果,就好象出生荆楚之地与叫不叫萌萌之间的关系一样。该不该用,和能不能用,还是有相当的差距的。
这件事的结果,于情于理都不通。概括如下:
1、这一姓名的使用已经由来已久,准确地说已经长达 23 年。当初登记户籍的公安机关,好歹也是执法部门,何以未有疑义?23 年中,肯定有不少次和政府部门打交道,何以没有任何一个部门用法理来告知?
2、英文字母已经成为事实上融入汉字的书写辨识符号,估计是连导盲犬都能看出来底事实。为什么就要规定名字中不能使用英文字母(其实也是汉语拼音字母), 而非要用汉字?果如是,第一件就应该把地铁里的什么 A 口、B 口的标识去掉,换成甲口乙口或者东口西口,最差也应该是一口、二口。
3、如果该公民被迫改名,先不论人际关系上的交往会带来多大的麻烦,姑且数一下和一些老爷衙门、长脸单位之间的交涉会增加多少个人负担?什么公安局、派出所、出入境管理局、各个银行,手中已经持有的像毕业证之类的各种证件,凡此种种,哪一件是好相与的?岂是当地公安分局“免费”办理更名手续就可以?